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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董事会秘书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10-18 00:00:00     发布单位:null 字号: T| 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上市公司协会董事会秘书委员会(以下简称“董秘委员会”),是福建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由福建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单位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组成。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董秘委员会的宗旨:加强上市公司董秘沟通交流培训和自律管理,维护董秘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董秘在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董秘委员会大会

第三条 董秘委员会大会是董秘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董秘之间的学习、交流、沟通和自律工作。董秘委员会三年一届,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董秘委员会大会。每次董秘委员会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会议结果应有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董秘委员会大会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的

第三章 董秘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协助协会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组织董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董事会秘书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公约。

第六条 组织专题研究,向协会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第七条 配合与组织对董秘进行相关培训、考核与认定。

第八条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董秘间交流活动,协助或组织举办各类培训及文体等联谊活动,提高董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从业水平。

第九条 协助协会对董秘进行维权服务。

第十条 督促会员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一条 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或委托的活动。

第十二条 完成协会安排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三条 董秘委员会委员由福建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单位董秘(特殊情况下可由证券事务代表)担任。

第十四条 委员权利义务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建议权;

3、完成主任委员会通过的年度计划和临时安排的相关工作的义务;

4、建议修改工作计划的义务;

5、董秘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委员调离董秘工作岗位将不再成为委员会委员。由该工作单位新任董秘继任。

第五章 主任委员

第十六条 董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首届正、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长提名,董秘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次届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前一届主任委员会提名或5个董秘委员共同提名,董秘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会产生主任、副主任名单。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二届。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离开原工作单位或董秘岗位则不再成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如不符合董秘的任职要求,则自动取消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资格。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主任委员会议,视为自动退出主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自动退出主任委员会或被自动取消任职资格后,应等额补充新的主任、副主任委员。新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会提名,董秘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新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和任期与被替补委员的原职务与任期相同。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 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建立主任委员会制度,主任委员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制定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检查工作执行情况,安排下阶段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秘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发,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 主任委员会职责

1、召集和主持董秘委员会会议;

2、代表董秘委员会向协会和董秘委员会大会汇报上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3、制定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4、审议董秘委员会有关规章;

5、核准委员入会和退会申请;

6、代表董秘委员会处理对外事宜;

7、保持与各委员的日常联络;

8、履行协会及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9、协调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结果须有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在协会领导认为有必要时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可召开临时董秘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秘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确定。

第二十八条 董秘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须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征求协会意见,临时会议除外。

第二十九条 董秘委员会成员不得擅自以董秘委员会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有关董秘委员会的重要事项按协会统一要求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条 对与董秘委员会成员单位有个案关联的事项在表决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董秘委员会下设活动小组。为方便董秘委员会开展活动,除协会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外,董秘委员会日常交流活动可分小组进行,各小组活动召集人由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秘委员会大会审议通过,报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经董秘委员会大会通过,将修改意见报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为更好地落实董秘委员会工作安排,协会秘书处委派一人为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