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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停复牌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0-12-03 15:56:48     发布单位:null 字号: T| T

停复牌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交易制度。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完善了关于停复牌制度的规定,体现了立法层面对证券交易停复牌行为的重视。结合新《证券法》等规定,一起来了解下停复牌制度的相关内容。?

如何理解停牌与复牌

停牌、复牌均为资本市场的专业术语。停牌一般是指某一证券临时停止交易的行为。复牌则一般是指被停牌的证券恢复交易的行为。其中停牌包括申请停牌和强制停牌。申请停牌是出现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上市公司主动向交易所申请停牌。比如,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主动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强制停牌则是出现特定情形后,交易所可决定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比如,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则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会被交易所强制停牌。

股票停复牌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主要功能则在于及时提示重大风险,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维护股票交易的公平秩序。

新《证券法》关于停复牌制度的完善

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进行了多方面完善,其中关于停复牌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新增上市交易股票停牌或者复牌的一般性规定。新《证券法》第110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但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决定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明确了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停牌或者复牌的权利,也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可决定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

其二,完善了关于技术性停牌与临时停市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11条第一款将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的突发性事件明确列举规定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同时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可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新《证券法》第111条第二款新增了:“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11条第三款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在不存在重大过错前提下履行职责时的责任豁免。

其三,新增证券交易所进行风险监测时可采取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停复牌制度的规范体系

鉴于停复牌制度对于完善基础交易制度以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我国目前已形成多层级的制度规则体系来规范停复牌行为,总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如下层面:

第一,法律层面,主要为《《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的完善,实际上是在基础规则上的明确,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停复牌行为,也为将来制定更为详尽完善的制度规则体系预留了充足的制度空间。

第二,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比如,证监会于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就是为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及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而制定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就确立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基本原则、健全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制度、强化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要求及做好相关配套工作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增强市场流动性及保障交易机会,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三,行业规定层面。在行业规定层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发布多部行业规定来规范停复牌行为。比如,2019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新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设置“停牌和复牌”专章,对停复牌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此外,沪深交易所还发布了关于规范停复牌行为的业务指引。这些对于规范停复牌行为具有重要的实操意义。

综上所述,相信新《证券法》关于停复牌制度规定的完善以及多层级制度规则体系的形成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行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将产生积极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