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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主席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1-12-31 00:00:00     发布单位:null 字号: T| T

   第一条 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主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主席委员会)由协会会员单位的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以下简称监事会主席)组成。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委员会的性质是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下设的监事会主席的自律组织,在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会员单位监事会主席的自律管理,促进公司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监事会主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全部由上市公司现职监事会主席担任。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离开监事会主席岗位即不再担任委员会委员,该席位通过补选产生。
   第五条 首届常务委员会候选人由协会通过征求广大监事会主席及当事人所在企业的意见后提名,以后各届常务委员会候选人的提名由协会和上一届常务委员会通过征求各位监事会主席及当事人所在企业的意见后作出。候选人名单提交监事会主席委员会,经选举产生主任和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促使监事会主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二)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会同协会组织培训和考察学习,提升监事会主席的业务素质和职业修养;
   (四)收集、整理监事会主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
   (五)就监事会主席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难题进行研究和呼吁,提供相关建议;
   (六)组织监事会主席之间有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七)其他重大工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但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临时会议或推迟召开会议。主任委员请假外出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委员会会议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决定问题,即由各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参会成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报协会备案。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委员会可聘请若干资深专家作为专家顾问,人数不得超过三名,经主任委员邀请,专家顾问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和参加委员会的专项活动。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委员会履行规定职责所发生的经费原则上由协会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全体监事会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主席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改并报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