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章程
(2017年7月17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是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FUJIAN,缩写为FJLC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成立的,由福建证监局辖区内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等,以资本市场统一规范为纽带,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会员。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践行服务理念,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辖区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和成熟;遵循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导上市公司遵守公司、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运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积极健康的股权文化和诚信文化,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推动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成为党领导下紧密联系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的新型社会组织。
第四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福建证监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园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B区10号楼福建华兴创业中心C幢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证券监管部门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有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法律法规;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会员自律准则,制定会员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指引,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相关部门反映影响上市公司规范和持续发展的问题,建立完善沟通机制,协调会员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环境;
(四)依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和证券监管部门,为会员提供投融资、并购重组等金融业务的政策、会计、法律咨询服务,支持会员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
(五)推动会员单位积极参与上市公司诚信体系建设,倡导积极健康的股权文化和诚信文化;
(六)在协会内部组织对会员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其业务水平;
(七)指导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提供交流平台,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行评价;
(八)建立专业人才信息库,依照上市公司提出的具体要求提供备选人选;
(九)搜集、整理国内外上市公司及其监管机构的信息、资料,编辑内刊,为会员提供服务;
(十)组织开展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发展的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组织有关的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十一)开展上市公司领域的民间国际交流;
(十二)对会员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十三)承担证券监管部门、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四)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拥护协会的章程;
(四)注册地在福建的上市公司、已进入辅导程序的拟上市公司、注册地在福建的境外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经过理事会批准的其它单位或个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机构也可加入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填写《福建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单位登记表》;
(四)经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协会对其处分的听证、申诉权利;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七)依照规定申请退出协会;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承担协会委派的任务,并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会员因各种原因解散时,视为自然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单位设一名会员代表和一名联络人。会员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担任,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联络人由董事会秘书或者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担任。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或联络人,须在10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会员代表或会员执行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代表人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三)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审议协会的会员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经理事会、监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